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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情鉴定本人不去,用片子去鉴定,会不会影响结果

发布时间:2025-12-0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伤情鉴定本人未到场仅用片子的特殊情况,会对结果产生不同影响。
1. 伤者因重伤无法到场:若伤者因昏迷、严重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场,鉴定机构可依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二十四条,通过查阅完整病历、询问医护人员、家属等方式补充伤情信息,结合片子综合判断,此时对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,但仍需确保补充材料充分。
2. 鉴定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核实伤情:若鉴定机构在伤者未到场的情况下,已向主治医生调取详细诊疗记录,或通过视频连线观察伤者活动情况,补充了动态体征信息,此时仅用片子结合补充材料得出的结果,公正性和准确性可能得到保障,影响程度较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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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情鉴定本人未到场的结果效力,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。
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十二条,委托人委托鉴定的,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充分的鉴定材料,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若仅提供片子,未提供伤者活体检查信息,可能违反“充分”原则。同时,该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,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,可以查阅、复制相关资料;必要时,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、证人。伤者本人到场是鉴定人了解伤情的重要途径,未到场可能导致鉴定材料不充分,影响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。因此,仅用片子鉴定可能因材料不足使结果不被法院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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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情鉴定本人未到场仅用片子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。
1. 鉴定结果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:例如,某伤者因骨折提交片子鉴定为十级伤残,但实际因关节活动受限应属九级,因未到场检查活动功能,鉴定机构未发现该情况,法院审理时对方提出异议,最终该鉴定结果因缺乏活体检查依据被不予采信,导致伤者赔偿请求未获支持。
2. 赔偿金额计算错误的风险:例如,某伤者腰椎间盘突出,片子显示轻微突出,但本人未到场说明行走困难、腰痛等症状,鉴定机构按轻微损伤定级,导致赔偿金额比实际应得少5万余元,损害伤者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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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情鉴定中,本人未到场仅用片子的常见错误操作需注意规避。
1. 自行提交片子委托鉴定:部分伤者或家属未通过正规委托渠道(如法院、公安机关),直接将片子交给鉴定机构,可能因缺乏官方委托程序导致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,无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。
2. 忽视活体检查的重要性:认为片子能完全反映伤情,主动放弃到场配合检查,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评估活动功能、肌力等关键指标,使鉴定结果无法体现真实伤残程度,影响赔偿金额计算。
3.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及时提出:若仅用片子得出的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,未在规定时间内(如收到结果后15日内)向委托方申请重新鉴定,可能错过异议期,导致结果被采纳。
若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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